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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卫科教便函〔2012〕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包括社区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联合组成。目前,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共确认了190家临床培训基地,其中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93家(名单见附件1)。为全面推进我省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与要求
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标准细则(2011版)》(全科医学)规定,按照每家全科医学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需联合2家及以上社区实践基地和1家及以上专业公共卫生实践基地的要求开展认定工作。
二、原则与范围
实践基地认定工作按照“双向自愿、适应需求、就近择优”原则进行,由经省评审确认的93家全科医学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与基层实践基地提出联合申请。其中,社区实践基地认定范围原则上限于2011年已申报的233家社区实践基地(名单见附件2),专业公共卫生实践基地认定范围原则上限于各地疾病控制中心。
三、 组织与实施
实践基地认定工作采取属地管理方式开展。其中,各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由高等医学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厅直属医疗机构的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由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形式由各组织实施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基层实践基地不需核定培训规模。
省卫生厅根据各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认定结果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终审认定会,统筹确定全省各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实践基地,并经公示后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由于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组织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实践基地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安排,确保如期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全科医学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参与申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基层实践基地未能通过专家终审认定,届时将取消其联合申报的全科医学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资格。
(三)请各组织实施部门于5月23日前将认定结果以表格形式(附件3)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送至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ljq9191@sina.com。
(四)在认定过程若遇到具体问题,可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或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咨询。
联系人:刘建琼 0571-87709119
张琪峰 0571-87709114
附件:
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