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全国 |
湖南省卫生厅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系列事项应提交材料及程序指南
一、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及执业证书核发
1、拟办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4、受理机构: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5、决定机构:省卫生厅
6、办理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但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的任一情形者,不予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血站工作的医师,在省卫生厅申请注册。
7、申请材料:
⑴《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盖医院公章);
⑵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⑶《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⑹单位拟聘用证明(盖医院公章);
⑺由聘用单位将医师注册信息录入到《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
⑻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⑼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原执业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交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对于变更新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时,需变更执业地点后再在新的医疗机构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对于取得2个类别《医师资格证书》者,只能选择1个类别进行执业注册,注册新的类别时,还需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和原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8、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为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人员汇总表》,不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8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11、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2、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0731-84822250
13、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14、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5、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16、乘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17、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2、受理机构: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省卫生厅
4、办理条件:医师经执业注册后,其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需要发生变更时的,需申请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5、提交材料:
变更执业地点:
Ⅰ、区外医师变更到区内
(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所有盖章处均需盖公章,拟聘用单位填写好聘用科目);
(2)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原件);
(5)变更通知单(原件,盖原注册部门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Ⅱ、区内医师变更到区外
(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盖医院公章,医院有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栏目也需盖章);
(2)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原件)。
变更执业类别:
(1)按执业注册规定提供材料;
(2)申请人原《医师执业证书》及原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3)执业机构拟聘用该医师新执业类别的证明(原件,盖医院公章);
(4)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执业范围:
(1)湖南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原件,盖医院公章);
(2)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执业机构拟聘用该医师新执业范围的证明(原件,盖医院公章);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或相关专业进修证书原件或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7)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为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申请区外到区内变更执业注册的医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区外到区内)人员汇总表》,不受理个人申请;对于进行区内到区外变更执业注册的,可由个人申请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变更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变更执业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8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变更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变更执业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变更: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做好变更手续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变更相关材料。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0731-84822250
11、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12、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3、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14、乘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15、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三、医师注销注册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受理机构: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省卫生厅
4、办理条件: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5、提交材料:
(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 单位出具的申请注销注册人员名册及申请报告;
(3) 确认上述因素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 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单位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销注册或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8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注销注册或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收证: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9、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0731-84822250
10、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2、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13、乘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14、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四、医师重新注册办理
1、拟办事项名称:医师重新注册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受理机构: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5、决定机构:省卫生厅
6、办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重新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7、申请材料:
(1)按执业注册规定提供材料;
(2)拟执业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8、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为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申请重新执业注册的医师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人员汇总表》,不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重新注册或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8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重新注册或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11、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2、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0731-84822250
13、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14、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5、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16、乘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17、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五、《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1、提交材料:
⑴市级以上(含市级)主要报刊挂失的报纸原件;
⑵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⑶身份证复印件;
⑷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
2、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提交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2)发证: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补发《医师资格证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对未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4、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5、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6、乘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7、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六、医师执业注册备案办理
1、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交材料:《医师注册后不在岗人员备案表》
4、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