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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辅导资料+试题练习:与护士执业相关的法律法

时间:2012-05-18 11:26 来源: 作者: kary 点击:

  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辅导资料+试题练习:与护士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与护士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节主要知识点:
  护士执业注册(注册条件、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六项权利五项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的条件(4个条件:民事行为能力、专业学历、执业资格考试、健康标准)
2.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注销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六项权利五项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配备护理人员
2.保障护士权益
3.护士管理
四、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人员配备、护士权益)
2.护士的法律责任(4项)
  
  一、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对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注册的条件(4个):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专业学历。一是专业要求,必须是护理专业教育;二是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3.
执业资格考试。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当年可以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卫生部根据《护士条例》制定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包括行政部门的职责、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注销执业注册等情况)以及建立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1.行政部门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工作。
  2.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护士
首次执业注册、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护士重新执业注册、护士注销执业注册。
  (1)首次执业注册 (掌握三个东西:申请时间3年内、有效期5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提交材料: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接受审核。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需要变更的情况、变更申请、有效期)
  
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也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受理及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也为5年。
  (3)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届满前
30提出申请)
  护士的护士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将于某一时间到期(即行政许可时间),如继续从事护理工作,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4)重新执业注册 (
两种情况需要办理重新注册)
  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5)注销执业注册 
  该证书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护士不能继续执业,继续执业属于违法。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特定情形包括由于未申请延续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的申请未被批准而造成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3.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建立护士执业记录是进行护士
执业注册变更、延续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反映,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护士成绩、晋升职称、进行奖惩的基础材料。
  有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护士执业良好记录主要反映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勤勉工作,规范服务,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包括护士受到的奖励、表彰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主要反映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六项权利五项义务)
  略
  
  三、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配备护理人员、保障权益、护士管理)
  1.按照卫生部要求
配备护理人员。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2.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包括(安全防护、福利待遇、津贴和培训):
  (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
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包括:
  (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四、护士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在护士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或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会受到
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有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将会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二)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人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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