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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稳步推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医疗人才的最大效益,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同)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单向或双向选派医师执业。
第三类:医师自愿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有效注册,第一执业地点是全省范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第六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主管全省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多点执业医师信息档案建立维护、执业行为监管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在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区域内申请至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有效注册;
(二)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三)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该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八)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九)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www.jxwst.gov.cn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3.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审核表》(在www.jxwst.gov.cn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批通过的《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新增执业地点)》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对本辖区内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在卫生局网站设置多点执业医师查询栏目,公开医师多点执业情况信息。负责汇总每年本辖区内多点执业医师相关信息报送省卫生厅。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评审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经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活动需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