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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新疆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的公示
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顺利完成。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6号)和《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109号)通知精神,现对2012年上述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自2013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如对拟通过评审人员(见附表)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厅相关部门反应。
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考试中心:0991—8560080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0991—8565739
通讯地址: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自治区卫生厅考试中心收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邮政编码:830004
特此公示。
附件1。 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名单
2。 2012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名单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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