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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2)、《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龙岗区卫生局(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龙岗区卫生局(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