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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注册、变更、注销等管理法规

时间:2011-03-16 15:14 来源: 作者: kary 点击:

   1.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1)注册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注册监督、检查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注册必备条件及证书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注册有效期及变更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2) 再次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例: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CDE)

  A.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B.取得学历继续教育的证明

  C.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D.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E.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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