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全国 |
卫生高级职称考试中医护理专业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一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二完成人;三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负责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