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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2〕2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2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2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3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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