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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具体如下:
2012年度卫生高级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
(一)学历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1、 不符合要求的学历指2012年取得的学历、党校学历、非相应专业学历(指非医学历)等。
2、部队学历需查是否为部队转业或是否提供了学历认证。(二军大学历若在其学校提供的名单中的可以认可)。非军人取得的部队学历须提供招生计划。
3、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均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查询结果)。
4、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5、申报医师类专业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或预防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6、申报医师类专业副高级资格的人员,基础医学类专业不作为学历依据。
7、申报护理类专业副高级资格的人员,前学历是护理专业学历(学位),后学历为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可作为参考学历申报评审。毕业专业为预防医学、药学检验等专业不能申报。
8、申报药学若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以及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毕业学历的,可作为申报依据。
9、申报医技高级资格的,毕业专业原则上应具备相应专业。
(二)职称外语(按苏人通[2007]76号、苏卫人[2010]15号)申报人员应提供规定的外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的须提供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8、无法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援外人员(提交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受我省派遣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或完成任务回国一年内的。
免试对象需提供《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南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1、 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参加全国计算机单个模块考试的须取得3个及以上模块方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3、受我省派遣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或完成任务回国一年内的,可免试职称计算机用能力考试。
4、免试对象提供《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
5、外省合格证书不作为申报依据。
6、本省市级人事部门或外系统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申报的依据。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分专业填报新版的《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今年按专业分的9个表为临床医疗(中医)、检验(卫生检验)、病理、药学(中药学)、护理(社区护理、护理)、公卫、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医技。
1、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专题报告须提交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来源。申报人员提供的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本专业不同年度送审病案或专题报告、论文所附原始资料来源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里将统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凡检查核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报人员提供的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具体要求可在“江苏省卫生人才网”可下载),并能反映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提供专题报告证明。
2、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填写病案材料复印证明。
3、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应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和成果材料。
以本专业科研课题或获奖成果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申报的人员,除提供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外,应提供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
课题鉴定(结题)及证明材料须单位科研部门审核。
科研课题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
(六)论文、著作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申报人员需提供完整的引用资料情况并填写《论文所用原始资料来源》,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的“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搜索查询到的第一、二页面打印张。
1、 凡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的“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搜索查询,其结果中出版物名称、刊号、出版地等信息与送审论文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一致,该出版物则为具有合法刊号的刊物;如没有查询结果或与核查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不一致的,不能作为送审论文,不得计入送审论文的篇数。
2、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3、申报人员须在每篇送审论文之前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期刊名录查询-详细信息”),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凡送审论文或期刊查询结果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申报。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的规定,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5、凡提供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外国语言类送审论文,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6、申报正高级资格的著作、论文要求:
(1) 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三篇以上;从今年起,须至少提供一篇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反映专业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
(2) 出版本专业专著(主编、副主编)二部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一部。
6、申报副高级资格的著作、论文要求:
(1)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二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一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1.正高级资格破格条件
对符合卫生正高级资格条件并在全省本学科中业绩特别突出的个别人员,破格申报正高级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破学历的须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以上奖项。
(2)破资历的须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得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获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个人奖励证为准)的,资历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2.副高级资格破格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应用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2)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在具备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5)市(厅)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本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学新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第1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说明:
★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一是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二是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的综合表彰(如省卫生厅与省人社厅四年一次的联合表彰只相当于市级劳模)。
★以专业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需根据申报科研课题的程序要求,提供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科研课题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并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书的时间进度进行。
科技进步奖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下发的科技进步奖,不含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的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八)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政策
1、属于晋升前应下基层服务人员,今年申报副主任医师(中医师)资格时须已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截至2012年4月底)。申报材料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2、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3、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认定机构审核并出具《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作为晋升医师类副高资格的送审依据:
(1)经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认定为短期服务或不需服务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或人员(提供市卫生局同意的批复);
(2)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支援西部开发,参加抗震应急救灾或灾后重建满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提供有关通知、批件);
(3)曾经在乡镇或街道卫生院、部队卫生所(队)、企事业卫生所(室)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及以上等工作年限的人员(提供档案记载的复印件及单位意见)。
(九)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效用
2011年12月24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12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
1、2012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格申报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2010年12月18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仍可作为2012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3、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4、申报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5、实践能力考核免试对象:
(1)2011年12月24日经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正在援藏、援疆、援外和援助西部省份扶贫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拟申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2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实践能力考核先评后考对象:
(1)2011年12月24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11年12月24日以后,从外省或外系统引进、军队转业以及从机关流动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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