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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2年卫生高级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2]35号)执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评审标准继续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
(二)取得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组建全省统一专家库。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文件精神,自今年开始,省人社厅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市卫生局、卫生厅各直属单位,要按要求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优秀专家,经省卫生厅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统一报省人社厅确定最终入库人员。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此期间如有调整,仍按上述程序办理。
每年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卫生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申报(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获得奖项可以比照科研课题使用,但不可与破格申报提供的奖项为同一项目,其中申报正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可比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低一等次;申报副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要与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等次相同。
4、科技成果奖不能比照获奖项目和科研课题使用。
5、获奖项目和承担的课题为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
6、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破格申报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四)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四、外语、计算机、论文、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外语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二)凡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三)报考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四)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计算机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发证时间为准)。
(五)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论文须发表在印刷型期刊上(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无效)。
(六)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推荐方法
(一)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局、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厅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要求,在评审前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对报评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及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等情况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公示办法》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3-5天。经公示无误后,方可逐级上报。
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1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等复印件,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2、申报护理各专业要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要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机构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4、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见附件2、3)1份(破格人员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关于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的要求,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辅(放射、超声、病理、检验)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的原始病志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从病志管理部门调取患者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其他有关材料;公共卫生类等其他非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本人撰写的反映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业务能力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单位审核盖章)。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四)继续实行申报材料“三承诺制度”,即申报人员、科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分别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作为卷内材料上报,卷内材料无承诺书者不予受理。同时,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五)厅直、省直单位及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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