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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2〕53号 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探索符合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方式,逐步改革完善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办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医药技术高级人才,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人才水平评价中,开展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简称“考评结合”)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由考试和评审两个部分组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批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职改办〔2012〕14号)等有关规定,负责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考评范围
凡申报晋升我省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药(技)、护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考评。
中医药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民族医药正、副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三、考试
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考试专业设置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考试专业、组织命题及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发放考试合格证,考试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报考条件
报考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报考)。
2.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聘用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聘期内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按照川组通〔2010〕58号文件,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援藏中医药技术人员。
(4)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报考。
(5)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见附件1)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二)考试时间、专业、内容及方式
1.考试时间与专业。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与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同步,每一专业的考试时间统一定为120分钟。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2),报名时间另文通知。
2.考试范围及内容。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内容分为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两大部分。不指定考试用书。
3.考试方式。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卷面答题方式。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病例分析题。客观题涂卡,主观题笔答。
(三)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确定及有效期
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每一年度全省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考试情况确定。成绩有效期为3年。
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成绩合格通知。
四、评审
拟晋升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按照相应资格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再由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
(2)职称外语(医古文)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3)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及县级(含)以下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进修学习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论文要求、科研要求、答辩要求、基层审核要求按《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0]7号)执行。
(5)聘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中医药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②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③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及以下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3)职称外语(医古文)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及县级(含)以下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进修学习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5)论文要求、科研要求、答辩要求、基层审核要求按《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0]7号)执行。
(6)聘现岗位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3.符合上述中医药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1)(3)(4)(5)(6)项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5)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申报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按程序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证明本人学识水平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成绩通知单,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必须出具岗位聘用证明,严格、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呈报主管部门醒目处进行公示,并在《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相关厅局负责审查核实申报推荐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及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省属单位的申报人员须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评议通过,市(州)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评议通过。未经上述程序评议通过并签署评议意见的推荐材料,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评审。对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申报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其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或省级部门统一迳送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三)同行专家评议
评审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坚持实行同行评议的原则。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规定的工作程序,由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建的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凡申报中医药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答辩以现场抽题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实践技能等。已通过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的人员,评审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参加答辩。
评审通过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核准的空缺岗位内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实施聘用。
五、考评纪律
在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新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考评管理,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它有关问题
(一)报考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均从受聘之日起,累计计算至本年度考试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
(二)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
(三)按破格条件报考或申报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不得重复使用。即在报考或申报某一级资格时,已经根据本人的业绩、贡献和荣誉予以破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如没有符合破格条件的新业绩、新贡献、新荣誉等,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能再重复使用原取得的业绩、贡献和荣誉予以破格。
(四)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成都市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人社厅 省中医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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