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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11-10-24 16:01 来源: 作者: kary 点击: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9〕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办,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人员)。

  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本办法适用于医、药、护、技4类。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现职期内,截止申报当年在申报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

  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报: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2.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3.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4.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⑸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⑹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⒉主任医(药、护、技)师

  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㈢外语、医古文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截止申报当年申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5学分。

  ㈥执业资格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资格。

  ㈦论文条件

  论文论著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⒈具备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6位、三等奖前5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⒋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负责人。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

  ⒉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⒋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国家级中医师带徒导师或重庆市名中医。

  第四条 评审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中。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常见病,急危重症和较疑难疾病能作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能承担院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病人,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⑷主持或协助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掌握科研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获得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人;厅局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区县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临床药学不少于5次;护理8学时);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学术文章(其中1篇须为论著或综述或经验交流),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③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的业务文章,其中1篇须为质量较好的经验交流、综述和个案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精湛的技术,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抢救、治疗危重病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市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收治病人数,手术台次,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⑷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医学全.在线提供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厅局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临床药学不少于10次;护理12学时);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5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的学术文章在SCI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论文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五条 附则

  ㈠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㈡本条件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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