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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人发〔2011〕318号
关于报送2011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11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发〔2005〕3号)执行。
二、 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正常晋升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空岗之内推荐。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服务期内可在服务单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评高一级职务不占原单位和服务单位岗位结构限制。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职务,市(州)卫生局、人社局统一审核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推荐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数量,并确定岗位。
(二)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岗位按照2009年调整的《甘肃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表》设置(附件1),高职护理人员占用本单位高职总限额数。卫生技术高级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受评审小范围资格的限制。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兰外有效、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全省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全省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10、2011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1年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照《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已参加支援县及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各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已通过评审但尚未完成支农工作的人员,务必在两年内(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安排完毕。
(五)根据《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1999〕37号),非公有制单位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评审事项均按甘职改组〔1999〕37号、甘职改组〔2000〕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者,均可申报。
(七)报送材料所用表格一律采用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中所列的相关表格,请到省卫生厅网站www.gsws.gov.cn“人事管理/职称评审”栏目下载。
1.《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1份,由各市、州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填报,一律使用A3纸打印报送,同时用U盘上报电子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均使用人社部制作的统一表格,采用手工填写,按要求加盖相关公章。
3.《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附件3)一式40份,“拟评审资格”应将专业和级别填写完整,表内填写内容必须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逐级加盖公章后使用A3纸打印报送,同时由市州卫生局汇总后用U盘上报电子版。已公示、签字、盖章后的表格不允许涂改。
4.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毕业证书、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文件、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继续教育学分证、论文(期刊)、论著、获奖证书、成果鉴定原件。论著系多人合著者,需附出版社参编人员字数证明和主编签字。申报人员的论文采稿通知单、专著(译著)的出版合同及清样一律不作为评审依据。
5.申报评审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原件。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护士执业证原件。
6.《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病历分类表》(附件4)一式5份,《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手术记录审核表》(附件5)一式5份,两者均必须经单位审核认定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打印报送。另外,申报评审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外科、中医骨科系列的人员需提供10份手术记录,申报评审内科、儿科、中医系列的人员需提供10份病历,在参加专业组答辩时,由本人提交到相应专业组进行评分。
(八)除援外、师带徒人员和省卫生厅同意派出到国外进修人员外,其他所有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答辩,要求个人提供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不超过1500字,一式8份),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九)小范围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大范围任职资格人员,按省职改办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小范围资格评审时间及资格名称。简表中的论文、专业技术业绩、荣誉称号栏目中要填写任中级职务后(或任小范围副高级职务后)的全部内容,同时需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十)报送材料时必须持有本单位公示报告以及市、州人事局、省直厅局、企业集团或中央在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委托评审书,要明确列出评审乡镇卫生院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破格晋升人员还应报送专题报告。必须按组织程序逐级报送,不得由申报评审人员本人报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一)无空岗的单位。
(二)上一年度未进行考核或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者。
(三)任职条件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含破格者),而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四)上报材料未附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有关证件原件者。
(五)没有市(州)、厅(局)职改部门推荐意见、单位公示报告或各类表格印章不全、由个人上报材料者。
(六)上一年度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三、 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8月15日至8月31日。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直厅局以及非国有单位务必于8月25日前上报评审材料,各市、州卫生局务必于8月31日前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报送地点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何爱伟 苏宁 王亚琦
联系电话:(0931)4818116、8539710、8539708
各部门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向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传达,抓紧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推荐、评审材料的审核与公示工作,依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评审材料,以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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